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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越隐私的个人信息立法:“两头强化、三方平衡”丨前沿

2016-01-17 汪渝淼 中国民商法律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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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习编辑:陈思怡

责任编辑:魏渝萱

图片编辑:师文、李欣南、刘小铃、金今

隐私权自1890年提出以来,在世界范围内可谓深入人心。然而,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,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,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引起法学界的热烈关注。从传统隐私权保护法到如今个人信息保护法治,法律在此中的利益衡量,究竟历经了何种变化?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《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》首席科学家张新宝教授发表于《中国法学》杂志的新文《从隐私到个人信息: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》,是回答这一问题的鲜活资料。


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究竟有何不同?文章指出,二者呈现交叉样态:有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,但也有一些个人信息因高度公开而不属于隐私。正因为二者范围上的差异,法律对二者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。


就隐私而言,法律的保护主要是以将隐私权确认为人格权这一途径实现的。在隐私权制度设计时,通常只需要平衡一对利益矛盾,即个人的隐私利益与他人的言论表达自由、知情权等利益的冲突。在这一利益衡量过程中,国家基本上处于一个超然的中立地位。就个人信息而言,法律保护主要存在欧盟与美国两种模式。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衡量中,体现出多元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的复杂形态。具体而言,因为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尊严、商业利用、公共管理等价值,所以一方面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有保护需求;另一方面信息业者与政府则对个人信息有利用需求。相较于隐私权,信息业者和政府作为信息利用角色,成为个人信息新的利益主体;而利益衡量的视角也从为隐私权个体提供单一向度的权利保护,转变为兼顾个人信息之保护和利用的二维视角。


在复杂的利益衡量中,法律应如何权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呢?文章认为,在个人信息法治这一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,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以“两头强化、三方平衡”理论为基础。所谓“两头强化”,即将个人信息区分为“个人敏感隐私信息”和“个人一般信息”;对于个人敏感隐私信息,强化保护;对于个人一般信息,则强化利用。作者将“个人敏感隐私信息”界定为:关涉个人隐私核心领域、具有高度私密性、对其公开或利用将会对个人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,如有关性生活、基因信息、遗传信息、医疗记录、财务信息等个人信息。所谓“三方平衡”,是指平衡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、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和国家管理社会的公共利益。因此,我国应该建立国家主导、行业自律与个人参与的法治模式。就具体制度而言,文章主张实行信息业者实名制和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可查验制、强化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双重职能、信息业者在信息处理与利用时应“去个人化”、对未成年人和敏感隐私信息提供特殊保护。

在互联网立法方兴未艾之际,虽然相关研究都尚处探索阶段,但该篇文章所提出的理论主张与基于此理论的制度架构,无疑是我们思考相关问题的重要基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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